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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祥校友的大作:坎坷的维权之路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1-12-19 14:22     点击量:382

           坎坷的维权之路

                                    陈德祥

          我姐夫的嫂子是以每月900元的工资标准受聘于长春市某所中外合资办学的高中食堂做炊事员工作。不幸的是:她于20101029日晚19时许,在学校食堂开晚饭从蒸饭箱往外取饭时不慎摔伤。当时由食堂班长请示校长后,和当班的几个工友一同将伤者送往长春市南关区二道街于国新中医正骨诊所,经过影像拍片检查被诊断为:左挠骨前端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姐夫的嫂子不断找学校相关负责人要求赔偿两个月工资就算了断。可学校相关负责人始终不予赔偿。

         姐夫的嫂子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来我家和我详细叙述了摔伤前后经过,希望我能给她出出主意。我听了前因后果之后的第一感觉就是认为她的摔伤应该属于工伤。第二感觉就是按照她提出:“只要学校能够赔偿她两个月工资既(1800元)就可以再不追究此事,我认为学校应该爽快答应才对。理由就是: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当时我就答应帮助姐夫的嫂子去找学校相关负责人协商一下。为了避免白跑冤枉路和出于不越级的请求,我先是按照姐夫嫂子给我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学校食堂负责人先生,和他说了当事人的要求,看看他是否可以抽时间和我们见个面。被先生拒绝见面,而且他还说:“那么多人一起工作,为什么别人没有摔伤,偏偏她摔伤了?事发后,我们又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并且花费了几百元医药费给她看病就已经不错了。还想得到赔偿是不可能的事情,随后就挂断了电话。”无奈我又按照姐夫的嫂子给我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学校王校长,据王校长说:“学校食堂已经承包给郑先生,至于姐夫嫂子摔伤的事情与学校完全没有关系,理应找郑先生解决,至于郑先生不答应给予赔偿,她也没办法。

         万般无奈,我想到了去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在有人好办事、不跑冤枉路思想的出使下,特意通过北大吉林校友会秘书长初老师找到了陈吉军学长在深圳的电话号码,电话接通以后,和陈学长详细叙述了事情经过并请求帮助。在陈学长的热情帮助下,我于20101210日电话联系上了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和伤残处的两位工作人员,按照他们的介绍,我又于20101211日去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领取到“个人申请工伤所需材料”的表格。按照要求之六、需提供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简表。可我跑遍了区、市、省工商部门都被告知那所学校食堂没有注册。无奈,又返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咨询没有这个的情况下可否受理?答复是:不可以。同室的另一个好心工作人员告诉我:能提供那所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可以,当时我问去哪里可以找到组织机构代码证呢?被告知去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于是我又跑遍了二道区教育局、长春市教育局、吉林省教育厅也没能找到那个所谓的什么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奈,打开电脑寻思百度一下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突然看到这个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机构居然是技术监督局,于是又去了位于长春市政务大厅里面的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同志说了情况以后,又被告知这个学校是省管单位,应该去位于东南湖大路的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高高兴兴的奔赴目的地后又被告知目前还没有开通向个人提供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业务。沮丧的回到家里打开电脑百度到《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于200245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520日起施。其中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代码管理数据库,供组织机构和个人查询。历经近10年的时间,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不执行吉林省省政府第139号令的第十九条供个人查询,你能咋地吧!无奈,只好去律师事务所寻找律师帮助,在交了相关费用之后,和律师一同又回到位于东南湖大路的“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律师出示了证件和介绍信,我个人又交了90元的技术资源服务费(其实就是复印费)。终于获得了这个所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送走了律师,带着所有的个人申请工伤所需材料满怀欣喜的又来到位于西民主大街的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受理的同志看后又被告知:该所学校属于省管单位,应该去位于亚泰大街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要求重新准备了相关的材料。终于在201133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受理了我姐夫嫂子的工伤申请,接下来的某一天接到该处室相关同志的电话,需要我带路去那所学校,到了那所学校他们进去之前让我在门口等待,等他们出来告诉我:学校提供了学校食堂的工商营业执照,根据这个,这个个人工伤申请仍要回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去申请,无奈,我又带着所有的材料去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相关负责同志复述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同志的说法后,市工伤保险处相关同志让我找省厅工伤保险处那个负责人索取他们调取的那所学校提供的那个所谓的工商营业执照,未果的情况下,我斗胆问了一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那个负责人:“你是不是被那所学校校长以二道区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所蒙骗呢?”那个负责同志听了以后也许重新又看了一下他所取回的那个材料,告诉我再把所有的材料给他拿回去吧,于是我又回到了位于亚泰大街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上交了所有个人申请工伤的材料。2011413日接到电话让我去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时要求我给那所学校送去一份,到了那所学校,门卫室的人员接通了校长办公室的电话,校长告诉门卫不让我进去,电话里还和我说:“我不会接这个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管不着我们。”没有办法,我只好又把本该送达学校的那份工伤认定决定书送回到吉林省人力资源个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这时,保险处的负责同志又告诉我:他们的认定已经结束,我应该持有他们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去位于人民大街的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了。按照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求准备了相关的材料,又被告知不受理个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好话说了三千六,反反复复去了多少次,终于在2011727日交了180元的鉴定费之后总算被受理了。又等了92天被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告知于20111029日上午九点去月潭医院参加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拿到这个鉴定结果,不论是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人员还是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人员:我们下一步应该去找哪个部门了,都被告知不知道。

      出于先礼后兵的原则,还是寄托学校能够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能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于是又电话联系上学校王校长和食堂负责人郑先生,王校长的答复仍然是:“食堂员工的摔伤和学校无关,学校不予赔偿。”郑先生的答复是:“没钱赔偿,我们国家的法律你还不知道吗?就算将来上法院,判决你胜诉了,我没钱给你,法院还能把我咋地呢?”到目前为止,真不知这个看似很简单,事实理由很清楚的维权道路还要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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